(2017)苏1323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翁传林与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传林,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364号原告:翁传林,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众裴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飞,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翁传林与被告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翁传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传林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翁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