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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翁传林与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传林,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364号原告:翁传林,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众裴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飞,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翁传林与被告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翁传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传林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华飞涂料有限公司、赵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翁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