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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胡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9号原告胡超与被告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8509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电子商务、房产信息、土地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公安出入境信息,并采取上门查找、张贴公告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谢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进行网上布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85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忠强审��员门淑芳人民陪审员  童梦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