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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瞿希望与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知音东村店、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希望,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知音东村店,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508号原告:瞿希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知音东村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小区12栋乙单元1层1号。代表人:傅德新,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红,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康达街以北、车友路以西陶家岭产业园第19层。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红,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希望诉被告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知音东村店、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希望以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希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希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瞿希望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