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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庆录与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录,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录。被执行人: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录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金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车损14,70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庆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