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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军龙与徐志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龙,徐志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275号原告:王军龙,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徐志斌,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原告王军龙与被告徐志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装修款47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装修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给原告装修房屋,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13日,后原告向被告共支付47000元,截止2017年7月23日,被告只完成了吊顶和墙面增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向原告返还装修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志斌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其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退还原告王军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