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赣州洪赣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洪赣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文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36号之一申请人:赣州洪赣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黄金驾校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辉,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被申请人:刘文亮,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申请人赣州洪赣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文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天宝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4×××17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冻结上限额度为1047734.16元。同日,又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5×××30账户内的存款0元,冻结上限额度为1047734.16元。因本院对被申请人在其他银行开户的账户也进行了额度冻结。后续进入其他被冻结账户的款项已达到诉讼保全的标的额,故本院对被申请人被冻结的部分超出保全标的额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天宝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4×××17的1047734.16元额度的冻结。二、解除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5×××30的1047734.16元额度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侯晓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