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538号原告:宋某。被告:田某。原告宋某与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范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春辰书 记 员 杨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