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资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资某,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资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李某、资某在2017年9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71450元。若被执行人李某、资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执行人李某、资某还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支付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的至付清所有欠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