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卓艺、谢远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卓艺,谢远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27号申请人:温卓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王松、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远明,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六区2楼203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卓艺诉被申请人谢远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卓艺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远明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远明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