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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述贵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鹤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述贵,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鹤鸣村村民委员会,文德易,李胜文,苟润林,苟先红,苏斌,苏平,苏江,苏庆才,苏文才,苏伦,苏定才,苏国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559号原告:杨述贵,男,生于196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鹤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鹤鸣村。法定代表人:苟鹏程,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文德易,男,生于194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李胜文,男,生于195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苟润林,男,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苟先红,男,生于195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斌,男,生于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平,男,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江,男,生于197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庆才,男,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斌,男,生于199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文才,男,生于195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伦,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定才,男,生于195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苏国洪,男,生于196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杨述贵与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鹤鸣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述贵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述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琳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