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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1299号原告:汤某,女。被告:李某1(曾用名李某2),男。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儿子李某3,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6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离开家,双方分居至今。李某1未作答辩。汤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李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系婚姻登记机关形成,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儿子李某3,现随被告生活。对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孩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就其主张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小硕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