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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蔡德金与思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金,思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蔡德金,男,汉族,1965年7月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思江山,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德金与被执行人思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德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思江山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德金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0年5月3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思江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思江山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德金借款本息1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2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思江山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德金本息共计22900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31日止),于2017年8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下余129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完毕。被执行人思江山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243.5元。申请执行人蔡德金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齐艳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