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邹头喜、皮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头喜,皮志荣,皮小亮,新余高新区新丰农资经营部,廖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邹头喜,男,193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皮志荣,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皮小亮,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高新区新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农资市场铁路货场旁。经营者:皮小亮,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廖玉香,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头喜与被执行人新余高新区新丰农资经营部、皮小亮、廖玉香、皮志荣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高新区新丰农资经营部、皮小亮、廖玉香、皮志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高新区新丰农资经营部、皮小亮、廖玉香、皮志荣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489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及按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元,申请执行费66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