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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礼泉县叱干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住礼泉县叱干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董某某孩子抚养费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已将案件款20000领取,交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国阁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