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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与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经营者:罗俊方,男。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钦。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17)苏0505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立(2017)苏0505执保111号案件,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施保全,判决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仍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25398.2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5654元,合计4371052.2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71052.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