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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607号原告: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负责人:陈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45岁左右,汉族,住东阿县。原告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东阿县刘集镇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田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广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