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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崔节栋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节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69号罪犯崔节栋,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节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50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崔节栋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节栋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节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节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