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振起与被申请人李艳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起,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85号申请人:梁振起,男,汉族,1950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艳华,女,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房产已动迁,执行标的物不存在,申请人应重新起诉、确权。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