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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振起与被申请人李艳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起,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85号申请人:梁振起,男,汉族,1950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艳华,女,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房产已动迁,执行标的物不存在,申请人应重新起诉、确权。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