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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鲍发根、陈书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发根,陈书琴,龙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97号申请执行人:鲍发根,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陈书琴,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龙腾,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申请执行人鲍发根与被执行人陈书琴、龙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128号民事判决由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万载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