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230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230号之二十三被执行人张小珍,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关于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珍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7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珍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7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