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盘仙与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盘仙,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叶盘仙,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现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溧阳市望湖景苑南门。负责人:鲍任锋,该村民小组组长。叶盘仙与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盘仙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500元(人口分配款)。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0元,被执行人负担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同时,本院向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在该村委会的收益款,但被执行人暂无任何收益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16)苏0481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