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谋彪与张学东,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顺信成德信息咨询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谋彪,张学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986号原告:陈谋彪,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学东,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水磨沟区。被告: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顺信成德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青新三巷170号。经营者:凡单飞,男,该服务部业主。原告陈谋彪与被告张学东、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顺信成德信息咨询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谋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谋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谋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05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谋彪负担。本院退回原告6027元。审 判 长  王彩虹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邵振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