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兴财与甘肃省荣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财,甘肃省荣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82号原告:郭兴财,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被告:甘肃省荣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后通达9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国亮,该公司总经理。郭兴财与甘肃省荣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郭兴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兴财以双方已履行完合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兴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郭兴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