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12月、2000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晓东持C1E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誉汽修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晓东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截图、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等书证、证人柴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云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