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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高国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高国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036号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工业区永盛路122号之一厂房委托代理人朱海乙、尹光伟,均系公司员工。被告:高国胜,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国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国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国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国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颖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