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421号之一申请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栓,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许良镇许良村北西街55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