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辛学芳与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学芳,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218号原告:辛学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学芳与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辛学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辛学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辛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