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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辛学芳与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学芳,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218号原告:辛学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学芳与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辛学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辛学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辛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