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小娟与杨彦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小娟,杨彦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娟,女,生于1990年3月,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彦福,男,生于1962年5月,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田小娟与被上诉人杨彦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6)宁052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杨彦福实际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及田小娟获得杨彦福15万元转账并非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证据不足,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6)宁052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田小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文普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