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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财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德进、黄西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进,黄西英,毛允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507号申请人:李德进,男,193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黄西英,女,194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毛允东,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允东驾驶的鲁J×××××号车一辆(保全价值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毛允东驾驶的鲁J×××××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顺伟位于沂××声乐村××楼××单元××楼东××房产××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