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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国军、白洪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军,白洪明,高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军,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洪明,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高氏,女,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杨国军因与被上诉人白洪明、原审被告高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国军未经法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国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国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王亭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