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宽济与陈秀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济,陈秀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528号原告:陈宽济,男,汉族,1950年12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陈秀敬,男,汉族,1945年10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陈宽济诉被告陈秀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宽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宽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陈宽济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