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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宽济与陈秀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济,陈秀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528号原告:陈宽济,男,汉族,1950年12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陈秀敬,男,汉族,1945年10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陈宽济诉被告陈秀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宽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宽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陈宽济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