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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执字第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敖凤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平,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系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胡国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宜春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共计510万元,扣除5万元执行费,余款505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对双方进行约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二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航审 判 员  严发根审 判 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叶 军书 记 员  甘 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