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付容与茅伟娟、顾红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容,茅伟娟,顾红兰,占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容,女,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茅伟娟,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顾红兰,女,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占余安,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茅伟娟、顾红兰、占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大刘民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查控措施,扣划顾红兰银行存款40837.92元,被执行人茅伟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占余安名下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