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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诉孙永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孙永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717号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服务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服务处职员。被告:孙永奇,公民身份及住址不详。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孙永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