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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告高二平、第三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高二平,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剑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王硕。被告:高二平。第三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告高二平、第三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 存 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周 云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