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延林与张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林,张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171号原告何延林,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何伟,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张淼,39岁,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延林诉被告张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延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何延林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