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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延林与张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林,张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171号原告何延林,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何伟,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张淼,39岁,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延林诉被告张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延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何延林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