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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近水、孙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近水,孙国志,刘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林近水,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孙国志,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美杰,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林近水与孙国志、刘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6)鲁0702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美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428号城市印象小区5号楼1-502号(证号:市属00041233)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美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428号城市印象小区5号楼1-502号(证号:市属00041233)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