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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温明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278号罪犯温明华,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银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已履行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3日、2014年1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温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于2016年获得第四季度表扬,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1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七天,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如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