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宏斌与高永军、陈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斌,高永军,陈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883号原告:郑宏斌,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记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高永军,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文丽(系高永军之妻),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郑宏斌与被告高永军、陈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军、陈文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宏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永军、陈文丽偿还借款14.3万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意周转。2016年5月19日双方经结算尚欠14.3万元,两被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自愿将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回龙社区邬家埠村民组的一栋三层200㎡的住房做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现两被告不知去向、无法联系,为此起诉。被告高永军、陈文丽未答辩应诉。原告郑宏斌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2016)皖0827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12月7日起诉,因被告住址不明被驳回了起诉;3、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本院分析认证认为,两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应予认定采用,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高永军系战友。两被告因经营需周转资金曾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5月19日双方经结算尚欠14.3万元,两被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按月息2分计息,“为保证按期还款付息,现将本人位于华阳镇回龙社区邬家埠村民组的一栋三层200平方米的住房抵押,(即:到期未能还清借款,此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归郑宏斌所有,如郑宏斌将此房屋变卖后多余房款归属高永军)”,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2016年12月7日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还款,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不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皖0827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宏斌的起诉。现两被告均不知去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14.3万元之诉请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虽约定以被告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作为借款抵押,但原告未提出主张,故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永军、陈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宏斌借款本金14.3万元,并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高永军、陈文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 辉审 判 员 聂余兵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慧君附: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