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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1934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于某1,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于某2。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丧失信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于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1,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于某2。原告主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姻出现问题是因为其与前妻之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并愿意改变自己、维护婚姻,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后家庭财产明细一份,被告认可厂房、车库、设备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主张房子和车辆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共同育有一女,应当有着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情分。但同时因系再婚,又涉及到被告与前妻之女的抚养问题,双方之间出现分歧实属正常,关键是如何理智、平和的去处理这些分歧。若能对彼此多一份理解、耐心和宽容,婚姻关系自是可以改善。原告虽然要求离婚,但据其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愿积极做出努力、挽救婚姻,由此可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会单书 记 员 钱 纬附证据清单:原告李某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2.财产清单一份;3.山东智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一份;5.婚后家庭财产明细一份。被告于某1未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