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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继会与刘光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会,刘光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365号原告:任继会,女,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仙顶村六社。被告:刘光才,男,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识字村九社。原告任继会与被告刘光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继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继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