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继会与刘光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会,刘光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365号原告:任继会,女,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仙顶村六社。被告:刘光才,男,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尧坝镇识字村九社。原告任继会与被告刘光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继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继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