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涛,于双奎,讷河市同安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小区A7号楼0单元000103号,组织代码58380445-6。法定代表人付立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海涛,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讷河市同德医疗门诊医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于双奎,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讷河市同德医疗门诊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同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育才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L14049887B。负责人庞军,该医院总经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涛、于双奎、讷河市同安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