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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与梁明阳、吴新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梁明阳,吴新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6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9004046X。负责人:李丽君。委托代理人:陈泓晓,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镇,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该支行员工。被告:梁明阳,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吴新福,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诉被告梁明阳、吴新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7.5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