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弓棚镇喜迎春农机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弓棚镇喜迎春农机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896号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9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辉,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该行职员。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喜迎春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弓棚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蒋恩凯,该社社长。被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小区以东、景阳大路以南中海凯旋门A5幢2单元942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淑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农商行)与被告榆树市弓棚镇喜迎春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喜迎春合作社)、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吉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辉、张雷,被告喜迎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蒋恩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永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喜迎春合作社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800,000元整,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4月7日为283,609.29元。此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二款,逾期罚息月利率8.95375%。计算至本金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吉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喜迎春合作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0107001958),约定由原告向喜迎喜合作社借款5,800,000元,贷款期限1年,自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利率为月息6.8875‰,利息结算方式为按季结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吉广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吉广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年,保证范围覆盖借款合同全部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6年1月7日向喜迎春合作社给付全部贷款5,800,000元。贷款于2017年1月6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拒不还款(被告只结清了2016年9月21日前的利息,此后本金和利息都没有归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喜迎春合作社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及主张的本金利息均无异议,同意按照原告诉请偿还。吉广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永吉农商行提交的2016年1月7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1月7日《保证合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凭证、吉广公司出具的保函各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喜迎春合作社承认永吉农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经过及欠款事实,故对永吉农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永吉农商行与喜迎春合作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永吉农商行已实际发放了5,800,000元借款,现喜迎春合作社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永吉农商行要求喜迎春合作社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6,083,609.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吉广公司向永吉农商行出具保函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愿意为喜迎春合作社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于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喜迎春合作社未按期偿还欠款,吉广公司作为保证人负有向永吉农商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对于永吉农商行要求吉广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吉广公司在向永吉农商行履行保证义务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喜迎春合作社进行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榆树市弓棚镇喜迎春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0元、利息283,609.29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95375‰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本息合计6,083,609.29元;二、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85元,由揄树市弓棚镇喜迎春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卢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