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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支巧与徐延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支巧,徐延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746号原告:张支巧,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徐延举,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张支巧诉被告徐延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支巧于2017年8月9日以“徐延举已退还我错存在其银行卡上的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支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张支巧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