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支巧与徐延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支巧,徐延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746号原告:张支巧,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徐延举,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张支巧诉被告徐延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支巧于2017年8月9日以“徐延举已退还我错存在其银行卡上的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支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张支巧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