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良宝与王世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良宝,王世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宝,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陈良宝因与被上诉人王世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良宝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良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