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执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兴进与崔开柱、左殿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进,崔开柱,左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8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进。被执行人:崔开柱。被执行人:左殿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进与被执行人崔开柱、左殿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泰化证执字第6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被执行人崔开柱、左殿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2240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于2016年9月1日查封了该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崔开柱、左殿英所有的坐落在兴化市长安居委会元一雅居1幢9号商铺及坐落在兴化市县桥居委会板桥景园文化街东侧3幢03室的房屋。并对该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两次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兴进不同意以该房屋抵债。且本案两被执行人崔开柱、左殿英系本院多起另案被执行人,且案件多未实际执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陆续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崔开柱、左殿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泰化证执字第6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