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段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95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段某某。 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犯赌博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有未成年子女还需抚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866元、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