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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淑真等与马利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文虎,郑淑真,马利波,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89号申请人:郑文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申请人:郑淑真,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申请人:马利波,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390181XQ。法定代表人:苏东军。申请人郑文虎、申请人郑淑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利波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车辆,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车辆一辆,期限二年。(保全金额10万元)二、停止支付申请人申请人郑文虎、申请人郑淑真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