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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华安与蔡亮、许丽借款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安,蔡亮,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蔡亮,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许丽,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华安与蔡亮、许丽借款合同纠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丽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丽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