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华安与蔡亮、许丽借款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安,蔡亮,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蔡亮,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许丽,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华安与蔡亮、许丽借款合同纠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丽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丽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卫 来源:百度“”